債務人四川省安縣交通水泥廠(以下簡稱安縣水泥廠)申請破產清算一案。由于安縣水泥廠現(xiàn)有資產不能清償?shù)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,2014年7月23日,安縣人民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七條第一項、第十三條的規(guī)定以(2014)安民破字第1號《民事裁定書》依法裁定受理安縣水泥廠破產清算一案,同時指定四川眾益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破產案件的管理人,并在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法院報》公告安縣水泥廠破產清算。根據(jù)安縣人民法院(2014)安民破字第1-1號《決定書》成立了安縣水泥廠破產管理人(以下簡稱管理人)。管理人已于2014年8月4日正式進場接管了安縣水泥廠的全部資產。管理人接管資產后,立即開展了破產清算工作。